山东出台慈善条例,规范募捐行为、个人求助

  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传承优良传统、发展慈善事业方面的引领作用,3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慈善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办理社会组织设立登记时,符合条件的可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

  “《条例》进一步推动慈善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慈善组织准入条件和程序规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介绍,明确办理社会组织设立登记时,符合条件的可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为申请人提供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等便利;推动民政、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为慈善组织依法获取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供便利。

  《条例》要求,慈善组织应当加强财产管理,建立健全财产接受使用、保值增值、项目管理、专项基金、剩余资产处置、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等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投资活动。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规范慈善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募捐救助

  严格慈善募捐监管,规范募捐行为,《条例》明确,慈善组织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后,方可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慈善工作经验,《条例》对慈善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募捐救助进行了规范。”王仲泉介绍,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慈善募捐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并协调做好捐赠物资通关、运输以及接受、调配等工作。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法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简化捐赠程序,建立捐赠款物接受、发放快速便捷通道,确保捐赠款物及时到位。慈善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前报备募捐方案的,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回应社会关切,《条例》对个人求助进行规范,明确个人为了解决本人或者家庭的特殊困难,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求助人应当对提供的身份信息、具体求助事项等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不得以“慈善募捐”等名义募集款物。求助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信息发布平台应当健全审核机制,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在显著位置向社会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发现求助人有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并向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协助调查处理。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有良好慈善服务记录志愿者

  为促进慈善活动开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定期组织评选“山东慈善奖”,并给予表彰。有良好慈善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及其家庭遭遇困难时,有关单位、慈善组织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救助。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有良好慈善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着眼于增强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透明度、公信力,《条例》强调了政府部门、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的义务和具体内容要求。”王仲泉介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慈善组织在其他渠道公开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开的信息一致。

  《条例》还明确了慈善组织开具捐赠票据相关要求: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货币性资产捐赠按照实际收到金额开具票据;非货币性捐赠以捐赠人提供的发票、报关单、捐赠协议等有关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开具票据,没有提供凭据或者提供的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计价依据。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赵君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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